公路使用权

2017年2月18日,相信是22岁的沈可婷毕生难忘的一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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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天凌晨时分,沈可婷开着轿车,在柔佛新山内环公路靠近玛目地亚坟场路段,撞上一批骑蚊型脚车的青少年,酿成8死8伤的悲剧。 

过后,沈可婷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(1)条文,即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下被控。一旦罪成,她将被判监禁2年至10年,以及罚款5000令吉至2万令吉。

该案由于涉及少年与不同种族,而且失去了8条生命,因此注定充满情绪的渲染,同时也在各个族群之间,衍生出不同观感。如果从表面进行道德审判,群众的印象对沈可婷非常不利。然而,法庭是奉行“无罪推论原则”的,那就是任何被告一旦尚未定罪,一律被视为无罪。因此,法庭将扮演为这个充满张力的案子做一个公正裁决的角色。

经过冗长的两年审讯后,2019年10月28日,新山推事庭判定沈可婷无罪释放,惟控方不满,并在同年11月10日入禀法庭上诉。2021年2月18日,新山高庭推翻无罪判决,裁定沈可婷表罪成立,必须出庭抗辩。10月10日,新山推事庭判定沈可婷当时没有超速也没有酒驾,二度裁定沈可婷无罪释放。然而,控方依然不服而将提出上诉。

为何推事多次宣判沈可婷无罪释放呢?原因在于,沈是合法合理,且无疏忽地行使她使用道路的权利,而蚊型脚车却是危险地使用公共设施。

媒体引述的判词这么写:“2019年的无罪判决,是沈在事发时有系上安全带、没有超速、没有使用手机、有公路使用权、视野被大树干扰、蚊型脚车骑士在凌晨骑车没有穿上反光外套及戴头盔等理由。”

2021年5月9日,在控方上诉而沈需抗辩时,她也提到警方对这起案件的调查并不完善,因案发时除了她,还有其他司机途经事发地点。而事发也并非她有意导致任何人死亡或她疏忽导致事故发生。举证的责任向来落在控方身上,也就
是由控方在法庭上举证来证明被告有错,而非由被告证明自己无辜。沈在自辩时通过质疑控方的证据不足,来巩固其并没有疏忽的立场。

2021年10月10日的判决,也引述专家与执法人员的供词,表示沈的车速为每小时44.53公里,并没有超速。相反的,蚊型脚车既没有车灯和刹车器,也反方向行驶。推事也表明,她对事故中逝世的少年表示同情与哀悼,但这不会影响她的
判决。

您我都拥有使用道路的权利,但并非每个人都懂得如何照顾自己与其他公路使用者。法律只捍卫了解并照顾自己权益的人,譬如说,您不慎撞上前面突然刹车的车辆,就算对方看起来多么突然或故意为之,您也很难从自身没有疏忽的角
度抗辩,因为若您小心驾驶且不超速的话,是可以避免撞上前面的车辆酿成意外。

另外,政府应多在校园推广公路安全意识,好让学生在年少时就清楚交通规则与正确使用自身的权利。笔者留意到交通安全局虽也有到校园进行宣导工作,但仅流于硬性条规以及犯规的清单,往往忽略了权利与法律上的宣导,如果可以
加强赋权与醒觉的内容,相信更能在长期上改变青少年的驾驶态度。

最后,除了解交通规则与公民权利,“小心驶得万年船”这句老话无论在公路还是人生路上,依然是个不过时的警世名言。